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 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要义 ...
民法典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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