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户口迁出但未办理落户的人提起诉讼,管辖权需根据其是否有经常居住地确定,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对户口迁出未落户人员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50.html#post-12951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50.html#post-12951
二、管辖权确定规则
民事诉讼中,一般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针对 “户籍迁出未落户” 这一特殊情形,需分两种情况判断:
有经常居住地:若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在某地已形成稳定的经常居住地(通常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则由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经常居住地:若当事人未形成稳定的经常居住地,或无法证明存在经常居住地,则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50.html#post-12951
三、案例具体适用
案例中,汪某的户籍原在 C 市,后迁出拟落户 G 市但尚未完成,同时其在 G 市 B 区已连续居住两年,G 市 B 区构成汪某的 “经常居住地”。因此,房产销售公司以汪某违反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时,可向 G 市 B 区人民法院提起,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50.html#post-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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