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夫妻,如果一方想要离婚,可以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条文规定可知,男女双方在国内结婚,后到某国定居,若因婚姻问题向国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国外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转而向国内法院起诉。此时,国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类:一是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二是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例如,何某与妻子席某在我国天津市河东区领证结婚,婚后两人在河东区生活两年,后共同到某国定居。因感情问题,何某向该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国法院以 “离婚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何某可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既是婚姻缔结地,也是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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