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诉讼程序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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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因丈夫小高出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证明小高出轨的事实,小王提交了证人小牛的证言,但开庭时小牛却拒绝签署证人保证书。请问,小牛提供的证言还能作为认定小高出轨的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由此可知,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证人出庭作证前需签署并宣读保证书,这是证人作证的法定前提。若证人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无正当理由),则丧失作证资格,其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前文案例中,小牛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拒绝签署证人保证书,且无证据表明其存在 “确有正当理由” 的情形,因此小牛不得作证,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小高出轨事实的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013.html#post-1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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