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需依法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不得实施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若存在该行为(属于条文列举的六种妨碍诉讼行为之一),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个人可予以罚款、拘留;对单位可处罚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适用罚款、拘留;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患有尘肺病的董某要求其工作的煤场支付治疗费用,却屡遭拒绝,董某遂诉至法院。煤场担心承担责任,将所有与董某相关的用工、工作记录等重要资料全部销毁。此时,法院可根据煤场销毁证据情节的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拘留;若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如涉嫌妨害司法罪),则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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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乘坐齐某的车时,不慎发生车祸,腿部受伤。齐某承担了郑某的全部费用后,郑某仍要求齐某赔偿损失,并威胁他:“若不赔偿就让你家永无安宁。” 无奈之下,齐某为郑某写下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请问,该借条将来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此可知,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针对 “被胁迫” 这类特殊事实,证明标准需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若法院审查后,确信 “借条是被胁迫写下” 这一事实的存在可能性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就会认定该胁迫事实成立,而被胁迫形成的借条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前面列举的案例中,若齐某能提供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让法院确信 “被胁迫写借条” 的事实可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就会认定该事实成立,该五万元借条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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