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如承认事实、作出陈述等),在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推翻。若当事人确需推翻一审中的诉讼行为,需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会对理由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推翻行为。
例如,沈某与吴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沈某胜诉。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一审过程中,吴某曾承认自己应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但在二审中,吴某却推翻了这一承认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二审审理人员应当要求吴某说明推翻一审诉讼行为的理由,并根据理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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