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诉讼程序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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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据此可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且申请权利具有唯一性:
人民法院已明确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再审程序终结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
权利限制:人民检察院对申请审查后,无论作出何种决定,当事人均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即该申请权仅限行使一次。
例如,顾某与石某因著作权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顾某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顾某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045.html#post-1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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