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此可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时,需按以下流程处理:
提出异议: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明确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审查: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 “撤销 / 改正” 或 “驳回” 的裁定。
后续救济:对审查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例如,李某与杨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偿还李某 10 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杨某价值 100 万元的房子,该行为属于严重超标查封,违反执行规定。对此,杨某作为当事人,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主张纠正超标查封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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