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吴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沈某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因吴某不履行归还财产的义务,沈某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吴某提出以杜某价值 20 万元的一幅画作为财产担保,法院据此暂缓执行 3 个月。但期限届满后,吴某仍未履行义务。请问,沈某应该怎么办?
执行担保是指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延缓执行,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人保,经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缓执行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由此可知,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获得暂缓执行期限后,若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法院可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有权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若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担保人可就已执行部分向被执行人追偿。
前面的案例中,吴某以杜某价值 20 万元的画作为担保获得 3 个月暂缓执行期,却仍未履行义务。此时,法院有权执行该幅作为担保财产的画,沈某无需额外申请,可等待法院依法执行担保财产以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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