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 一方未履行的, 另一方应该怎么办?

执行案件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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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另一方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条款明确:“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由此可知,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的核心救济途径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非要求执行和解协议本身。若一方已部分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在恢复执行原文书时,会将已履行部分从执行标的中扣除,避免重复执行。
例如,一次交通事故中,贺某将瞿某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贺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贺某未履行义务,瞿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贺某仍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赔偿金。此种情况下,瞿某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以实现自身赔偿权益。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053.html#post-1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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