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 其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吗?

执行案件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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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窦某因遗产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戴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因窦某未按时履行义务,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窦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窦某在他人劝说下履行了全部义务。那么,窦某的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此外,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由此可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人民法院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这一规则的核心是 “义务履行即信用修复”,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不再受信用惩戒限制。
前面的案例中,窦某最初因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被纳入失信名单,后续已依法履行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窦某的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061.html#post-1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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