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逛公园时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大量现金和几张银行卡。失主周某前来索要时,赵某要求其支付 200 元好处费,否则拒绝归还。试问,赵某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拾得他人物品后索要报酬的合法性,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可主张的费用:仅能要求权利人支付 “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存储费、交通费等),不可主动索要额外报酬;
特殊情形:若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承诺给予报酬,拾得人可要求其按承诺履行;
禁止情形:若拾得人以索要报酬为条件,拒绝返还遗失物(即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要求任何费用,包括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上面的例子中,赵某捡到周某的钱包后,以 “不给 200 元好处费就不归还” 为由拒绝返还,属于 “侵占遗失物” 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赵某不仅无权索要 200 元好处费,甚至连保管钱包可能产生的必要费用也无权主张,其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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