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是邻居,李某出国后,张某将李某的车位占为己有,并出租给杜某。租赁期满后,杜某仍然占有使用该车位。李某出国一年后返回国内,请求杜某返还车位占有。试问,李某的该请求有无时间限制?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此可知,请求返还被侵占之物的 “占有返还请求权” 具有明确时间限制,具体规则及构成要件如下:
权利性质:占有人针对被侵占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损害赔偿;
时间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需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构成要件:需满足 “占有被侵夺”“请求人为占有人(直接或间接占有)”“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其继受人” 四个条件。
上面的例子中,李某的车位先被张某侵夺,后由杜某(侵夺人的继受人)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占有,属于 “占有被侵夺” 状态。李某回国后,只要自最初侵占发生之日起未满一年,即可向杜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车位;若超过一年未行使,则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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