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甲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按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却将该房屋卖给了其他人。试问,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开发商能否再次出卖?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由此可见,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再次出卖的行为效力需结合 “预告登记是否有效” 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预告登记有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如小张)同意,开发商处分房屋(如再次出卖)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即即使开发商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第三方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预告登记失效情形:若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如预售合同解除),或自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之日起九十日内,权利人未申请正式登记,预告登记自动失效,此时开发商再次出卖房屋可发生物权效力。
上面的例子中,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若仍在有效期限内(即小张的债权未消灭,且自房屋可办理正式登记之日起未满九十日),未经小张同意,甲房地产开发商即使将房屋卖给他人,也无法为他人办理过户,他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已超过九十日且小张未申请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失效,开发商再次出卖房屋且完成过户的,第三方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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