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宣传说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产纠纷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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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宣传说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根据其性质(属于 “要约邀请” 还是 “要约”)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般情形:多数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 “要约邀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对发出人(开发商)无法律约束力;
特殊情形:若宣传说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构成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内容范围: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内容要求:说明和允诺 “具体确定”(非模糊宣传,如 “距地铁 500 米” 而非 “近地铁”);
影响程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 “重大影响”。
构成要约的宣传说明,即使未写入正式购房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若开发商违反该内容,需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判断广告宣传是否有约束力,核心是看其是否符合 “要约” 的三个构成条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098.html#post-1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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