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 2018 年 6 月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 156 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交付房屋。2021 年 6 月,陈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约定保修期为 5 年,但未约定保修期起算时间。那么,陈某有权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吗?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商品房依法享有保修期,且保修期起算时间有明确规定:
保修责任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约定内容:当事人需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起算时间: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而非合同签订日或其他时间。
本案中,陈某购买的商品房约定保修期为 5 年,从 2019 年 5 月 15 日房屋交付之日起算,截至 2021 年 6 月仍在 5 年保修期限内。因此,陈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有权请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整改等相关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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