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 2021 年 3 月购买李某的一套二手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向李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4 月,李某搬家收拾东西时,王某提出房屋内的沙发、床、冰箱不能搬走,李某不同意。那么,房屋内的财产究竟归谁呢?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此可见,二手房买卖中若未约定房屋内财产归属,需按 “协议补充优先,无补充则依交易习惯” 的规则解决:
优先协议补充:双方可就沙发、床、冰箱等房屋内财产的归属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依交易习惯确定: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需按照二手房买卖的交易习惯判断 —— 通常情况下,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动产并非房屋买卖的 “必要标的物”,不属于默认随房屋一并转让的财产,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未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内沙发、床、冰箱的归属,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按交易习惯判断,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李某,李某有权将其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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