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某村村民,因当地修建高铁站,其住宅需被政府征收。关于补偿事宜,政府表示会重新提供一处房屋作为补偿,但董某不想要房屋。那么,他可以选择其他补偿方式吗?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由此可见,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时,明确赋予被征收人两种补偿方式选择权: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由政府支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货币,自行安排后续住房;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双方需计算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值差价。
本案中,董某对政府提供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不满意,按照法律规定,他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请求政府向其支付相当于被征收住宅价值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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