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居住权期限时, 居住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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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型用益物权。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可通过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设立,当事人设立居住权时,通常应约定居住权期限,但实践中难免出现未约定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若居住权期限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可依据本条规定处理。
我们可通过案例进一步理解:张大爷妻子早亡,晚年主要由保姆石某照顾,石某对其悉心照料。张大爷临终前,在遗嘱中为石某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但未约定具体期限。本案中,张大爷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合法,该居住权经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未约定居住权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石某有权在该房屋中居住至其本人去世,此时居住权随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由此可见,未约定居住权期限时,居住权并非无时间限制,其期限以居住权人死亡为终止节点,即居住权人在世期间均享有居住权,直至其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26.html#post-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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