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没有如约偿还借款, 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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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若借贷双方未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需按以下方式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据此可知,按期还款付息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违反该义务将导致借款人承担额外风险:不仅会损害出借人权益,还需自身承担额外经济成本,即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例如,黄某向许某借款 10 万元,借期 1 年,年利率 8%。若黄某未按期还款,许某不仅可要求黄某偿还 10 万元本金,并支付借期内 1 万元利息(10 万元 ×8%×1 年,原文 “12000 元” 为表述误差,按年利率 8% 计算应为 1 万元),还可要求黄某支付逾期利息,自应当还款而未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 8% 计算。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42.html#post-1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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