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姚某在微信和 QQ 中向郑某提出借款需求。之后,郑某通过支付宝向姚某转账 5 万元,转款成功后,郑某通过微信向姚某发送信息:“转款成功,年底一定要还给我哦。” 姚某回复一个 “感谢” 的表情。后续姚某拒绝还款,并称郑某的转账是偿还之前的借款。郑某无奈,想通过起诉维权,却担心没有书面证据。请问,他与姚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 此处的 “电子数据”,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微信和 QQ 聊天记录即属于其中的 “网上聊天记录” 范畴。
此外,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由此可见,微信或 QQ 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的 “电子数据” 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使用。
前面的案例中,即便郑某与姚某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郑某仍可凭借微信和 QQ 中的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合意),结合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共同证明双方之间借款事实的存在,为起诉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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