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从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苹果树上的苹果、猪羊生产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质物产生的利益,如租金、利息等。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由此可见,质押期间质物孳息的归属需遵循 “约定优先” 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有约定从约定:若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孳息归属,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约定归质权人:若未作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即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且收取的孳息需先充抵收取孳息产生的费用。
例如,廖某将自家养猪场的猪全部出质给韩某,质押期限为 1 年,且按约定将猪送至韩某的养猪场,质权依法设立。这一年内,廖某家母猪生产的小猪(自然孳息)归属需分情况判断:若二人明确约定小猪归廖某所有,按约定处理;若未作约定,小猪则归韩某(质权人)所有,且韩某收取小猪后,需先用其充抵喂养、照料小猪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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