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后, 应履行哪些责任义务?

土地承包256

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后, 应履行哪些责任义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76.html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由此可知,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后,使用者需履行三大核心责任义务,具体如下:
费用支付义务:需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国有土地对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土地对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用途与建设限制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期限遵守义务: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在期限内完成使用并按要求交还土地。
例如,蓝某公司计划在 A 城城郊建设商业圈,因施工需求向政府申请了一块临时用地。蓝某公司取得该临时用地使用权后,需履行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补偿费;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在该地块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整体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76.html#post-13179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由此可知,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后,使用者需履行三大核心责任义务,具体如下:
费用支付义务:需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国有土地对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土地对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用途与建设限制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期限遵守义务: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在期限内完成使用并按要求交还土地。
例如,蓝某公司计划在 A 城城郊建设商业圈,因施工需求向政府申请了一块临时用地。蓝某公司取得该临时用地使用权后,需履行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补偿费;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在该地块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整体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76.html#post-13177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