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小王村村委会以合作办企业的名义,私自占用小王村农用地,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不久后,二人及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被曝光。请问,胡某与小王村村委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处罚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行为情节,采取 “阶梯式” 措施,具体包括:
基础处罚:无论是否符合规划,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建筑物的处罚:违反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划的,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附加处罚:可对当事人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刑事处罚:若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胡某与小王村村委会私自占用农用地且未办手续,属于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且涉及擅自使用农用地,将面临上述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建筑物(若违反规划)、可能被并处罚款等处罚;若涉及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83.html#post-13184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