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处罚拒不交出土地的当事人?

土地承包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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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拥有一块位于 A 市西郊、面积 100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 A 市对西郊实施旧城改造,需依法收回孙某的该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孙某坚决拒绝交出土地。请问,孙某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由此可知,针对 “拒不交出土地” 的行为,处罚方式明确且具有强制性,具体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交地义务;二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通过经济处罚督促其配合。
上述案例中,A 市因旧城改造依法收回孙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孙某拒不交出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孙某交还土地,并对其处以罚款。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85.html#post-1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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