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经营权后, 原承包关系发生改变吗?

土地承包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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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西王庄村的小方一家搬到县城居住,于是将之前承包的村里十亩耕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了同村的老王。请问,小方与村集体的承包关系是否因此消灭?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这一规定背后是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承包方(农户)所有,经营权可通过流转让渡给他人。由此可知,流转土地经营权本质是承包方在保留核心权利的基础上让渡部分权能,具体规则如下:
承包关系恒定不变:承包方与发包方(村集体)基于承包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不会因经营权流转而终止或变更。承包方仍是承包权的主体,需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也仍享有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如承包期届满后优先续包)。
新增流转合同关系:流转后,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仅建立临时的土地流转合同关系,受让方获得的是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的经营权,而非承包权。这种新关系与原承包关系相互独立、互不冲突。
权利归属清晰划分:承包方并未转让完整的承包经营权,仅是将土地的使用、收益权能分离并转移给受让方,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归属仍属于原承包方。
上述案例中,小方将耕地经营权流转给老王,属于典型的经营权分离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及三权分置规则,小方作为原承包方,其与村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不会因流转行为而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原承包合同执行;老王仅通过流转获得该耕地的经营权,不影响小方的承包主体地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97.html#post-1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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