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 行为人的行为不被视为侵害他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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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具体分为法定情形与司法认定补充两类:
一、《专利法》明确规定的 5 类不侵权情形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直接列举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具体如下:
权利用尽后的使用 / 销售
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再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行为人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临时过境运输工具的使用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时,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专为科研实验使用
仅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行政审批所需药品 / 器械的制造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该目的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二、司法解释对 “先用权” 的补充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上述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先用权” 的关键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必要准备” 的认定:已完成实施发明创造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 / 工艺文件,或已制造、购买实施发明创造必需的主要设备 / 原材料,即属于 “作好必要准备”。
“原有范围” 的认定:包括专利申请日前行为人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生产设备、根据已有生产准备可达到的生产规模。
简言之,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或司法解释认定标准的行为,均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20.html#post-1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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