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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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某公司与业余发明人陆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豪某公司为陆某提供资金、资料、设备等,并向陆某支付报酬,由陆某负责为豪某公司开发一项温控技术。技术开发成功后,豪某公司就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与陆某发生争议。那么,专利申请权应当由谁来行使呢?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对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由此可知,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归属遵循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的核心规则,具体如下:
协议约定优先:若委托方(如案例中的豪某公司)与受托方(如案例中的陆某)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则优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法定:若双方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协议中未提及专利申请权 / 专利权归属,此时专利申请权默认属于 “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即受托方,案例中的陆某);申请被批准后,受托方成为专利权人,以此维护发明创造完成者的劳动成果。
结合案例分析:豪某公司与陆某仅签订技术开发协议,约定了资金、设备支持及报酬支付,但未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符合 “无约定” 的法定情形。因此,该项温控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由完成发明创造的陆某行使;若申请获批,陆某将成为专利权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24.html#post-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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