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同时,该法第十四条对共有专利的许可作出补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首先需明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定义:它是专利权人(许可方)与他人(被许可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被许可方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范围实施专利技术,同时需向许可方支付专利使用费,且被许可方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按照许可范围和权利限制的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不同形式下被许可人的权利差异显著: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这是最常见的许可形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签订合同后,需允许被许可方实施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身仍可实施该专利,也有权再许可其他第三方实施,被许可方不享有排他权。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专利技术后,自身不得再实施该专利,也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被许可方获得在约定范围内的独家实施权,权利范围最广。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享专利实施权。许可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该专利,但许可方自身仍可在约定范围内实施。即排除第三方实施,保留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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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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