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明确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具体包含以下 17 项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4 项)
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身紧密关联,通常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主要包括: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是否出版、是否在网络发布)。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署名真实姓名、笔名,或拒绝署名)。
修改权: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修改文章内容、调整设计方案)。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禁止他人擅自删减、篡改作品核心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13 项)
著作财产权体现为作者对作品的经济利用权,可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主要包括: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如销售图书、赠送画作复印件)。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非出租主要标的的除外,如出租电脑时附带的系统软件)。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如举办画展、摄影展)。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如现场演唱歌曲、电台播放歌曲表演录音)。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如影院放映电影、展厅播放纪录片)。
广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转播作品,或通过扩音器等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不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如视频平台播放电影、小说网站提供在线阅读)。
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如将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把漫画制作成动画)。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如将话剧改编为歌剧、把短篇故事扩展为长篇小说)。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如将中文小说翻译成英文、把日语歌词译为中文)。
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如将多篇散文编成散文集、把多个短视频整理成合集)。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涵盖法律未明确列举,但符合著作权保护逻辑的其他权利(如注释权、整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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