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知识产权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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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长城纪念馆委托秦某创作一幅壁画。秦某接受委托后,按照纪念馆的要求创作了一幅壁画。后来,秦某发现,纪念馆擅自更改了壁画的背景图片和作者署名,于是秦某以纪念馆未经其同意擅自修改作品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秦某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此可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遵循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的核心规则,具体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若委托人(如案例中的长城纪念馆)与受托人(如案例中的秦某)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如归委托人、归受托人,或双方共有),则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法定:若双方未签订委托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提及著作权归属,此时著作权默认属于 “受托人”(即作品的实际创作者,案例中的秦某),以此肯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
结合案例分析:
首先,秦某与长城纪念馆未事先约定壁画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应归受托人秦某所有。
其次,纪念馆擅自更改壁画背景图片,侵犯了秦某的 “修改权”;擅自更改作者署名,侵犯了秦某的 “署名权”,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因此,秦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纪念馆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40.html#post-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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