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9 月,袁某调入某小学任教。根据学校的要求,袁某每月编写和上交一批教案。后来,袁某打算离职,要求学校返还这批教案。校方回应这批教案的著作权应当归学校,拒绝返还。那么,学校的主张是否正确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区分了职务作品的两种类型,并对应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具体规定如下:“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由此可知,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需按 “一般情形” 与 “特殊情形” 分类认定,核心规则如下:
一、一般情形下的归属(默认规则)
适用范围:除《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大部分职务作品(如普通教案、日常报告等)均适用此规则。
归属规则:著作权由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享有;单位仅享有 “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且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需经单位同意。
二、特殊情形下的归属(例外规则)
适用范围:三类特定职务作品,包括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且由单位担责的专业作品”“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法律 / 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归单位的职务作品”。
归属规则: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均由单位享有,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作者奖励。
结合案例分析:袁某编写的教案是为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创作的职务作品,但不符合 “特殊情形” 的条件 —— 既未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如专用设备、特殊资料等),也无需学校承担责任,且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教案的著作权应归作者袁某所有,学校仅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无权主张著作权归其所有。
综上,学校的主张是错误的,袁某有权要求学校返还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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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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