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用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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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某市辅导班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获得银行一笔 500 万元的贷款,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是厂房设备,而是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是否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都能用来质押呢?
我国《民法典》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由此可知,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用于质押,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具体规则如下:
可质押的核心条件
并非所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都能质押,仅 “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符合质押要求。若商标专用权存在限制(如被查封、冻结,或属于不可转让的情形),则无法作为质押标的物。
质押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当事人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标的、债务金额、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
第二步:向商标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完成时正式设立,未登记则质权不成立。
质押后的权利限制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如案例中的教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该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若需转让或许可,必须经质权人(如案例中的银行)协商同意,且所得价款需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结合案例分析:该教育公司能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说明其持有的商标专用权 “依法可转让”,且已按规定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商标专用权都能质押,需满足 “可转让” 这一前提。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52.html#post-1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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