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确定需遵循 “阶梯式” 计算规则,同时需涵盖合理开支,具体内容及逻辑如下:
一、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以下优先级依次确定:
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
优先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如销量下降导致的利润减少、市场份额流失的损失等)。
按侵权人获利确定
若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确定(如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 × 单位利润)。
按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
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前三种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兜底
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如侵权范围、持续时间、影响程度等),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二、赔偿数额的范围
无论采用上述哪种计算方式,赔偿数额均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
三、举证与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且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若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四、侵权商品及工具的处理
除赔偿外,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应权利人请求,还会对侵权物品作出处理:
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特殊情况下,可责令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同样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仅通过去除假冒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即禁止 “洗白” 后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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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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