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辩护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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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具体涵盖权利范围、适用对象及期限等内容,规则如下: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范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丧失以下 4 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等);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普通岗位不受限,仅限制领导职务)。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分为 “应当适用” 和 “可以适用” 两类:
应当适用(必须附加)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以适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并非均为 “终身剥夺”,期限需根据主刑类型区分:
终身剥夺
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固定期限剥夺
除终身剥夺外,其余情况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期限调整规则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后续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需相应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期计算起点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会同时覆盖主刑执行期间(即服刑期间也无政治权利)。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72.html#post-1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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