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飙车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需看其是否符合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的条件,若符合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行为,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该条文表明,“追逐竞驶(即俗称的飙车)” 本身并非必然构成犯罪,需满足 “情节恶劣” 这一关键条件,才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恶劣” 的典型情形与案例印证
以 “程某与范某飙车致公交车事故” 为例:
行为背景:程某与范某均为被禁赛的职业赛车手,因不服气相约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属于主动实施 “追逐竞驶” 行为;
危害后果:二人飙车时 “无所顾忌”,导致正常行驶的公交车躲闪不及,撞到路边公示栏,造成车上 5 人重伤,不仅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还直接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害;
情节判定:从行为主动性、对公共安全的漠视程度,以及引发事故、造成多人重伤的后果来看,已完全符合 “情节恶劣” 的标准。
因此,程某和范某的疯狂飙车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结论
综上,疯狂飙车若属于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达到 “情节恶劣”(如引发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在人员密集路段飙车等),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行为;若情节轻微(如仅短距离、无干扰的轻微竞速),则可能仅面临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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