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 “打砸抢” 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不单独定 “打砸抢罪”,而是根据危害结果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若过程中毁坏、抢走财物,对首要分子还会以抢劫罪定罪,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相关关联法条的核心内容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针对致人伤残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针对致人死亡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针对毁坏、抢走财物的首要分子)。
二、定罪规则:根据危害结果区分罪名
聚众 “打砸抢” 的定罪需结合具体危害结果,分为两类情形:
针对人身伤害的定罪
若致人伤残: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若致人死亡: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该规则不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仅以 “伤残、死亡” 的实际结果作为定罪依据。
针对财物损害的定罪
若在 “打砸抢” 过程中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需先判令行为人退赔财物;
对聚众 “打砸抢” 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额外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参与者不以此罪追责。
三、案例印证
以 “石某聚众打砸抢某公司” 为例:
致人受伤的情形:石某聚集他人闹事并打砸抢,导致 3 名员工受伤(未达死亡程度),其行为符合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的情形:若石某等人的行为导致员工死亡,则符合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需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财物损害的情形:对于打砸过程中损坏的公司财物,石某需承担退赔责任,同时因其是聚众行为的组织者(首要分子),还会构成抢劫罪。
综上,聚众 “打砸抢” 致人伤残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首要分子毁坏或抢财物还会额外构成抢劫罪,需根据具体结果数罪并罚或单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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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 “ 打砸抢” , 造成他人伤残、 死亡的, 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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