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策划、指挥残疾人、儿童乞讨,若存在暴力、胁迫手段,涉嫌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仅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承担刑事责任,残疾人或儿童为受害人不构成犯罪,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明确将 “暴力、胁迫组织残疾人或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乞讨” 的行为单独入罪,针对性保护残疾人与低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打击利用弱势群体牟利的违法犯罪。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核心构成条件
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以下 4 个关键条件:
行为手段:必须采用 “暴力” 或 “胁迫” 方式,如殴打、捆绑、恐吓、威胁(如不给饭吃、打骂报复)等,迫使残疾人或儿童乞讨;若仅通过劝说、引诱等非强制方式,不构成此罪。
行为对象:仅限两类人群,一是 “残疾人”(因身体缺陷缺乏自主反抗或谋生能力),二是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儿童,心智、行动能力不成熟);组织已满 14 周岁的非残疾人乞讨,不构成此罪。
行为方式:实施 “组织” 行为,包括策划乞讨时间、地点、路线,指挥残疾人或儿童进行乞讨,以及管理乞讨所得等,案例中某甲 “组织、策划多次集体乞讨行动” 即符合此要件。
主体认定:犯罪主体是 “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即主导、控制乞讨活动的人;具体实施乞讨的残疾人或儿童是受害人,因缺乏自主意志或受胁迫,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例印证与量刑说明
以 “某甲强迫流浪儿童乞讨” 为例:
手段与对象:某甲通过 “殴打、威胁” 的暴力胁迫手段,针对 “流浪儿童”(不满 14 周岁)实施行为,符合手段和对象要求;
行为与主体:某甲作为 “福利院” 负责人,策划、组织乞讨行动,属于 “组织者、策划者”,主体要件成立;
主观目的:某甲为 “获得金钱利益” 而强迫儿童乞讨,主观故意明确;
罪名与量刑:某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若情节一般(如组织人数少、时间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如组织人数多、长期虐待、获利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特别注意,即使残疾人或儿童表面 “配合” 乞讨,只要背后存在暴力、胁迫的控制,仍认定组织者构成此罪,不因受害人 “未反抗” 而免除刑事责任。
综上,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策划、指挥残疾人或不满 14 周岁儿童乞讨,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残疾人与儿童作为受害人受法律保护,不被追究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385.html#post-13386
组织、 策划、 指挥残疾人、 儿童乞讨涉嫌构成何种犯罪?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