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纠纷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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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违反规定收取,需限期退还并面临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禁止性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同时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押金无法退还导致的资金损失),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印证与法律定性
以 “甲公司向乙收取 5000 元押金” 为例:
行为定性:甲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乙 5000 元押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禁止的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行为,该做法不恰当且违法;
法律后果:
甲公司需限期将 5000 元押金退还给乙;
劳动行政部门会按 “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标准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若乙因押金无法及时退还产生额外损失(如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利息损失),甲公司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如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一旦收取即需承担退还、罚款等法律责任,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435.html#post-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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