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兼职(非全日制用工)不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选择订立口头协议,具体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核心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兼职的主要形式)的合同形式有明确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第六十八条):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即为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常见的兼职。
合同形式要求(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需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二、法律适用与案例印证
适用原则:兼职(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以 “灵活” 为原则,法律赋予双方选择空间,既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核心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时薪标准、结算方式等)。
案例印证:
甲作为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从事家教兼职,辅导乙的孩子功课。该兼职符合 “每日工作时间短、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 的非全日制用工特征,甲与乙无需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订立口头协议(约定辅导时间、时薪、付款周期等)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兼职(非全日制用工)不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通过口头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若为更稳妥保障权益,也可自愿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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