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无效,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建筑公司不能仅以劳动者患病或受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有效: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若协议违反上述任一条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限制(《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在医疗期满后,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不可直接约定 “患病 / 受伤即解除”。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无论是否在医疗期内,或是否丧失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均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
二、约定效力分析与案例印证
以 “建筑公司与沈某的约定” 为例:
效力认定: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沈某受伤或患病,处理完治疗事宜后即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直接违反《劳动合同法》对 “患病 / 受伤员工解除合同” 的法定限制 —— 既未区分 “患病 / 受伤类型”(普通伤病还是职业病 / 工伤),也未满足 “医疗期满 + 无法安排工作” 的前置条件,属于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该约定因不符合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的前提,应认定为无效。建筑公司不能依据此约定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患病或受伤后就解除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处理患病或受伤员工的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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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约定 “ 患病或受伤后就解除劳动合同” , 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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