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做法违法且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同类岗位劳动者标准实行同工同酬,具体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分割劳务派遣期限的行为及相关义务有明确规定:
禁止分割用工期限(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连续用工的工资义务(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需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同工同酬权利(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需按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二、法律后果与案例印证
1. 协议效力后果
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行为,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协议约定无效,不影响 “连续用工” 的法律认定。
2. 劳动者权利保障后果
同工同酬权:即使协议被分割,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工资,不得因 “短期派遣” 而降低待遇。
工资调整权:因属于连续用工,劳动者有权享受用工单位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如工龄工资增长、岗位薪酬调整等。
3. 案例印证
甲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将对乙员工的连续用工期限(如 3 年)分割为 3 个 1 年的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该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约定无效。乙仍可依据第六十三条,要求甲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报酬标准支付工资,并享受正常的工资调整。
综上,用工单位分割连续劳务派遣期限的行为违法无效,需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及工资调整权利,无法通过分割协议规避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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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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