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屋小区配套与销售沙盘、宣传材料不符,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

房产纠纷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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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与宣传不符?教你向开发商索赔
为了吸引购房者下单,开发商往往会精心打造销售沙盘、制作精美宣传材料,再配合各类广告推广来展示楼盘优势。可等到签订《购房合同》时,他们却以“内容繁杂无法全部纳入”为由,将这些诱人的配套承诺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这种“宣传一套、合同一套”的操作,常常让购房者在收房时陷入困境。
不少购房者收房时会发现,小区的实际配套与当初宣传的差距悬殊——承诺的人工湖变成了小水池,规划的健身场馆缩成了器材角落,宣传的高绿化也大打折扣。当购房者拿着当初的宣传资料、沙盘照片找开发商理论时,对方却轻飘飘地以“宣传仅作参考,一切以购房合同为准”来推脱责任。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首先要明确法律对商品房宣传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目的是吸引购房者发出购房意愿,若这些内容未写入购房合同,开发商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宣传都能“口说无凭”,如果宣传内容明确具体,比如清晰标注“小区绿化面积达8000平方米”“中央湖面占地5亩”“配备20件专业健身器材”“社区配套服务用房面积1200平方米”等,并且这些承诺对房屋价格形成和购房者的购房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未兑现也必须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便这些内容未载入购房合同,也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商违反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销售沙盘、样板房作为直观展示楼盘规划、配套设施、绿化情况及居住环境的载体,其展示内容通常明确具体,会直接影响购房者的决策和房屋价值判断,理应被视为要约,即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需对其展示内容负责,未达标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4589.html#post-1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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