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行原岗位外包合作时,职工可以拒绝服从单位要求变更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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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1、符合调整工作岗位情形 实行部分业务或岗位服务外包运行,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范畴。岗位实行外包后,在本单位经营 管理中,属于岗位消失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人员明示告知服务外包事宜,对相关员工给予 合理性的调整工作岗位。职工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2、非个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情形 如果,职工同意变更用人单位的,原单位(发包单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与新单位(承包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3、补偿年限连续计算规则 在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的员工,其未来补偿年限连续计算。依据是《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26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四十六条 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 位工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4、实操提示,实操中,职工最为敏感权益就是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权益的稳定性问题,以及在原单 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问题。原单位、新单位和职工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或在职工与新单位订立劳 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以及岗位和劳动报酬稳定性的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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