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 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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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指行为人对某项公共事务具有决策权、决定权或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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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行为人对某项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权或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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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指行为人具体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办理。
2. 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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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指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行为人可以通过职务上的权力影响或指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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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关系:指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或协作关系,行为人可以通过职务上的权力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
3. 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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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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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利用:行为人通过与职务无关的其他途径或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辩护策略
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辩护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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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职务范围: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职务范围,确认其是否具有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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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隶属和制约关系:审查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确认其是否通过职务上的权力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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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审查行为人是否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确认其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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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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