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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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关键要点

  1.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
    • 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2.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3. 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与普通受贿不同,斡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案例分析

案例6-7:张某作为某市主管农业的副市长,虽然与银行行长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因其副市长的职权和地位仍会对银行行长产生影响。张某向银行行长打招呼,希望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虽然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正当利益:如果张某为该民营企业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犯罪。
  • 不正当利益:如果为该民营企业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则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辩护策略

在处理斡旋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 审查职务关系
    • 仔细审查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
    • 确认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2. 审查利益性质
    • 审查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为不正当利益。
    • 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3. 审查证据
    •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审查证据是否证明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4. 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 结合《刑法》第38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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