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送检
对查获的毒品取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将检材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程序违法,辩护人可以提出鉴定意见不得采信的辩护意见。司法实践中,可重点审查:
(1)送检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送检时间是否在毒品查获之日起3日内;确因案情复杂、数量较多、异地办案或交通不便等情形需延长的,是否超过7日;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并与鉴定事项相关。
(2)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例如,对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鉴定,应确认是否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当地无资质机构的,是否委托侦办机关所在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有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委托进行含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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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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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毒品为液态、固液混合物或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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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毒品可能大量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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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毒品为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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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书面要求含量鉴定且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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