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赌类犯罪中性侵类犯罪关于主体身份的注意事项及辩护要点

性侵类犯罪
(1)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性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主体为特殊主体,须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者。若行为人对该年龄段女性不负此类职责,即使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本罪。
(2)关于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议,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通说认为,一般情形下丈夫对妻子实施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存在以下例外:
  • 双方已登记结婚却无感情、未同居且未曾发生性关系,女方坚持离婚,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 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奸淫妻子的。
即使符合上述情形而构成强奸罪,因夫妻关系尚未终结,婚内强奸在认定及处罚上与普通强奸区别对待:
  • 原则上须妻子告诉才处理;
  • 排除平缓、非暴力胁迫手段;
  • 量刑一般轻于普通强奸。
辩护人办理婚内强奸案件时,应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手段。如未使用暴力且感情尚存,可作无罪辩护;如构成强奸罪,可作量刑轻于普通强奸的罪轻辩护。
(3)关于丈夫强制猥亵、侮辱妻子
对丈夫公然强制猥亵、侮辱妻子,因能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目睹,严重伤害妻子性羞耻心,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非公然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因夫妻特殊关系,不宜认定为犯罪。辩护人应结合夫妻关系及行为场合,确定无罪或罪轻辩护策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336.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0336.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