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类犯罪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性侵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2024年12月13日 23:21:13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9993文章 0评论 刑事辩护评论32阅读模式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性侵 (1)行为对象:仅限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与已满 16 周岁的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353.html (2)行为方式:发生性关系,不包括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论处,包括利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女性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353.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353.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0353.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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