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类犯罪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性侵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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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性侵

 

(1)行为对象:仅限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与已满 16 周岁的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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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方式:发生性关系,不包括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论处,包括利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女性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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