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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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对象:仅限女性,包括妇女和幼女。对于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与男性强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在性行为过程中对男性造成伤害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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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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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背妇女意志。如果妇女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或者虽非自愿,但因有其他目的而与行为人相互利用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如果行为对象为幼女或者精神病人、痴呆病人,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不能自主决定其性行为,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行为对象是否自愿,都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也应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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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代理行为人与精神病患者、痴呆病人等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时,要注意掌握以下处理原则:A. 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病人,不论其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些妇女发生了性关系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B. 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与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处理。C. 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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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夫妻关系的案件,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违背妇女意志”,不能构成强奸罪。相反,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构成强奸罪。但处理时与普通强奸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
2,强行发生性关系,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抗拒、不知抗拒,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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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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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采取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以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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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具体手段有: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奸淫妇女;利用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状态奸淫妇女;利用妇女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者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骗奸妇女;采用其他类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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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认定是否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能以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为要件,妇女未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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